直连平台用户服务协议

文档编号:ZL-LEGAL-001 V2.6 | 版本日期:2026-09-30 | 生效日期:2026-09-30 · 下载 Word 版

特别提示

欢迎使用直连平台!在您注册和使用直连平台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全部内容。您通过页面主动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本协议,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请立即停止注册和使用本平台。

一、协议范围

1.1 本协议是您与杭州直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KG0ULA5D)之间关于使用直连平台服务的法律协议。

1.2 直连平台主要向个人用户提供房源信息展示、沟通工具、合同在线生成辅助、电子数据存证及政府政务窗口信息指引等信息技术服务。平台不直接提供依法应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机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银行或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主体提供的带看、议价、居间撮合、房款代收、网签备案、资金监管及不动产登记服务。

1.3 线下网签、资金监管、过户业务由各地政府备案政府政务窗口独立完成,平台不参与、不担责。

二、用户注册与账户

2.1 用户注册需提供真实手机号码并完成实名认证。您完成注册程序时,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与您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2 一个身份证仅允许绑定一个账户。

2.3 用户应妥善保管账号、验证码及身份核验信息,并对其本人授权实施的账户行为承担责任。用户发现账号被盗用或存在异常,应及时通知平台并采取安全措施。

2.4 为保障交易安全,用户进行特定操作(发布信息、发起报价、签署合同等)前必须完成实名认证。实名认证方式包括手机号授权、身份证信息核验等。

三、平台服务

3.1 平台提供免费基础服务和付费增值服务。

免费基础服务:房源浏览、交易沟通工具、政府政务窗口城市名称查看、产权风险文字科普。

付费增值服务:产权信息在线自查、合同在线生成及区块链存证、司法证据包。

联系方式默认不对交易对方展示,仅在即时沟通中由发送方主动提供时可见;发送方需完成实名认证,并遵守平台每日发送频次限制。平台不主动向交易一方展示另一方的联系方式。

3.2 本平台是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展示和交易工具,不参与交易本身。本平台不持有交易资金,不参与价格谈判,不代理任何一方签署合同。

3.3 本平台要求用户提供真实信息,但不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绝对保证。用户在做出交易决策前应自行核实相关信息。

3.4 区块链存证采用终态自动触发机制:仅当交易双方完成本笔交易的全部既定步骤、交易进入终态(交割完成)且本笔交易对应的工具服务费已支付时(依平台规则免收工具服务费的交易,视为已满足本项),平台系统才自动将本次交易在平台内形成的合同、沟通记录、支付凭证等电子数据的哈希值提交至第三方区块链存证服务机构进行存证。用户未完成全部既定步骤或交易未进入终态的,不触发存证流程、不产生链上存证记录,由此产生的举证不利等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终态存证完成后,用户可就交易过程中形成、尚未纳入该份终态存证的线下材料另行发起补录存证(由用户手动发起,独立于终态存证,不改变已完成的终态存证)。具体触发条件、例外情形与后果承担,详见《直连平台交易服务说明》《直连平台免责声明》及本协议第十三章「交易存证约定」。

四、付费服务说明

4.1 平台提供免费基础服务与付费增值服务。付费增值服务的具体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优惠条件,以用户下单页面公示内容为准。

4.2 平台就付费增值服务收取的费用,为一次性数字化工具服务费,不按房屋成交价比例计收,不属于房产交易佣金、居间服务费,亦非按月、按年持续收费。平台不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代收代付租金、押金。

4.3 平台有权根据运营情况调整收费项目、标准及优惠活动,调整后通过平台公示渠道公布;用户已支付订单按支付时的公示标准执行。用户在下单前应当确认本次收费的项目、金额及对应服务内容,确认后即视为同意。

4.4 退款规则:

(1)房源严重信息虚假或工具功能重大故障,按比例退款;

(2)已生成合同文稿或已出具司法证据包后,设置阶梯退款比例;

(3)具体退款标准以支付页面弹窗公示为准。

五、用户行为规范

5.1 用户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您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布误导性信息。

5.2 用户不得利用平台进行中介批量获客、骚扰其他用户,不得干扰平台正常运营,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攻击、入侵平台系统。

5.3 平台可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影响和次数采取警示、限制部分功能、暂停服务或终止账号等与风险相适应的措施。除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或满足监管要求需要立即处置外,平台应告知用户相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置期限,并提供便捷的申诉渠道;申诉处理期间依法需要保留的交易及证据记录不受影响。

六、用户法定义务与责任归属

6.1 出租人的法定报送义务。根据《住房租赁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核对承租人有效身份证件;(二)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三)自房屋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信息变更、退租的,同样为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治安信息,或者告知物业服务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由其转报;(四)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上述义务由出租人依法自行履行,本平台不是报送义务主体,不代为报送、不代为登记。

6.2 租赁合同备案义务。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变更、续租、终止的,同样为三十日内),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备案由用户通过官方渠道自行办理,本平台不代办、不代替。

6.3 承租人配合义务。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依法进行的身份核验与信息登记;依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符合流动人口情形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居住登记。本平台不就用户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6.4 平台的核验性质与范围。本平台依据《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六条、《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落实信息发布者真实身份核验义务,并对发布者实名信息与其提供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之间的"一致性"进行核验,即核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与不动产权属证书所载权利人是否一致。本平台实施的是"一致性核验":它确认的是"发布房源的人,就是权属证书上的权利人"这一身份对应关系;不构成对房屋权属状况的最终确认。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共有等权利状况,以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查档结果为准,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网签、过户等环节依法查验(《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6.5 平台指引服务的性质。平台在房源挂牌、成交、退租等节点提供的办理指引、办事指南、话术模板等,系平台基于公开法律法规及官方办事流程整理的信息技术服务,不构成对用户的行政代办、法律意见或结果担保。指引内容如与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等官方渠道最新公布不一致的,以官方渠道为准。

6.6 成交标记为自愿行为。用户对房源进行的"已出租/已成交"等状态标记,系用户自愿的房源管理行为,不构成平台对成交事实的认定、证明或对外统计依据。

6.7 房源信息真实承诺。用户承诺其发布的房源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地址、建筑面积、房间数量、权属状况)真实、准确、完整。平台有权对房源信息进行抽查,用户应予配合。因用户提供虚假信息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七、知识产权

7.1 平台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码、界面设计、Logo、文案等)的著作权归杭州直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复制、修改、传播本平台的内容。

7.2 用户在平台内主动提供、上传或发布的内容(含房源信息、图片、文字等)的著作权归用户所有,用户授予平台为提供服务所必需的非排他使用权。

八、平台内容展示与说明

8.1 平台内"交易攻略""交易笔记"等栏目所展示的内容,为平台基于公开信息整理、精选的交易案例与实操参考,版权归平台所有,仅供用户学习参考,不构成任何交易建议或承诺。

8.2 上述栏目由平台生成与维护,不采集、不发布用户的个人内容;用户在平台产生的评价内容与信用标签(实名认证状态、交易记录数、好评率、响应速度)按《社区规范与交易规则》的评价规则公开展示,其余信息除用户主动公开或依法脱敏展示外,不予公开展示。

九、个人信息保护

我们对您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共享和保护规则,详见《直连平台隐私政策》。该政策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请您一并仔细阅读。

十、免责与责任限制

10.1 本平台按"现状"提供服务,不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做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因不可抗力、系统维护、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的服务中断,本平台不承担责任。

10.2 平台服务纠纷:因平台收费产生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工具服务费、存证服务费等),用户可联系客服投诉,平台将在 3 个工作日内核查收费事实并作出退费或补正处理。该类处理仅针对平台自身的收费事项,不构成对用户之间交易争议的调解或裁决。

10.3 交易纠纷:买卖双方/租赁双方之间的交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质量、产权、合同履行等)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平台可提供必要的交易记录协助。

10.4 详细免责条款见《直连平台免责声明》,该声明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十一、协议变更

平台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本协议,修改后通过平台公告、弹窗或站内通知等显著方式提前告知用户变更内容。用户不同意变更内容的,可以停止使用本平台,并申请退还未消费部分的服务费用。

十二、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2.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杭州直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交易存证约定

(本章为《直连平台用户服务协议》新增章节,与协议其他章节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条 定义

1.1 本约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本平台」指运营直连平台的杭州直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2)「交易存证」指本平台在用户使用本平台服务进行房屋交易的过程中,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数据,按本约定第三条约定的范围予以记录、固定,并将内容指纹提交第三方区块链存证服务机构存证的活动。

(3)「存证数据」指经交易存证的合同文本、签署记录、沟通记录、支付凭证、材料记录、交房验收记录及操作记录等数据。

(4)「内容指纹」指对特定数据以密码杂凑算法计算所得的定长摘要值,用于校验数据是否被改动。

(5)「链上存证」指将内容指纹及必要的存证基本信息写入由第三方区块链存证服务机构运营的区块链,并取得存证编号及链上记录的活动。

(6)「存证证书」指本平台基于链上存证记录出具的、载明存证编号、内容指纹及存证基本信息的电子文件。

(7)「存证编号」指链上存证所形成的、可由用户凭以在区块链存证服务机构公开页面查询核验的唯一标识。

第二条 存证服务的性质与平台角色

2.1 交易存证是本平台为便于交易各方固定交易事实而提供的技术辅助功能,属于本平台所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的一部分。本平台不因提供该项功能而另行收取费用。

2.2 本平台是交易存证服务的技术提供方,不是交易的当事人,不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资金监管机构、公证机构或者争议裁定的机关。

2.3 本平台不提供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服务。交易存证及存证证书均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所称的电子签名或者电子认证,亦不构成该法第十三条所称的可靠的电子签名。

2.4 本平台不主张自身构成中立第三方存证平台。链上存证的可信性,来源于区块链存证服务机构就其服务所作的公开承诺与技术特性,以及用户可凭存证编号自行核验的公开查询机制。

第三条 存证范围与内容

3.1 本平台在下列事项发生、并符合本约定第四条所述技术条件时,对相应数据予以存证:

(1)合同文本:经各方在本平台内确认的交易合同文本及其版本信息;

(2)签署记录:各方作出确认动作的时间、作出该动作的主体标识,以及该次确认所对应的文本版本;

(3)沟通记录:各方通过本平台沟通功能往来的消息记录;

(4)支付凭证:通过第三方支付渠道完成的支付所对应的订单编号、渠道交易编号、金额与状态;

(5)材料记录:各方上传的交易相关材料的文件指纹、上传主体与上传时间;

(6)交房验收记录:各方在交付环节填写的验收记录;

(7)操作记录:上述各环节所对应的操作主体、动作类型与发生时间。

3.2 本平台不对下列事项存证,亦不因提供交易存证服务而承担核实、审查或者保证下列事项的义务:

(1)房屋权利状况(该事项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查验);

(2)各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3)各方在本平台存证范围之外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3.3 交易存证不改变各方依法或者依交易文件约定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与义务,也不免除各方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税费缴纳。

3.4 本平台如实提示:交易存证系按上述范围固定交易事实,其范围有限。存证范围之外的事实不属于存证内容,平台不承担固定该等事实的义务。

第四条 存证的方式与技术措施

4.1 内容指纹:本平台采用密码杂凑算法对存证数据计算内容指纹。

4.2 链上存证:本平台将内容指纹及必要的存证基本信息提交至与本平台合作的第三方区块链存证服务机构,由该机构写入其运营的区块链。

4.3 算法说明:区块链存证服务机构写入区块链时采用国密 SM3 算法生成链上指纹;本平台在存证证书及数据导出件中另行载明以其他算法计算的内容指纹。两种算法对同一数据所生成的值不同,属算法差异所致,不代表数据不一致。

4.4 技术措施:本平台在存证相关功能中采取下列技术措施:

(1)以加密通道传输数据;

(2)对证件号码、银行账户信息等敏感信息,在存储前以加密算法加密,加密密钥独立配置,不随存证证书或者数据导出件提供;

(3)对存证数据的访问按最小必要原则设置权限;

(4)数据导出件附具可供用户自行复核的内容指纹与复核方法。

4.5 存证数据的技术状态说明:本平台如实区分下列两类记录,并不作「数据一经形成即不可改动」的笼统承诺:

(1)一经发生即固定的记录(合同文本及其版本、各方确认动作、支付结果、操作记录):本平台不提供修改入口,后续变化以新增记录体现;

(2)业务过程中允许后续更新的记录(沟通记录、交房验收记录):本平台按采集时点的实际状态收录;各方在业务上可以对该等记录作后续更新。

4.6 存证后的回写:存证编号、链上交易标识、区块高度、上链时间等链上回执信息,由本平台在区块链存证服务机构返回回执后回写。该回写不改变已固定的内容指纹。

第五条 存证数据的效力与举证

5.1 各方同意:以本条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和提取存证数据。

5.2 在各方之间,存证数据可以作为证明相关交易事实的材料。各方均可以存证证书、存证数据导出件及其所载内容指纹,用以说明相关交易事实。

5.3 存证数据的内容指纹写入区块链后,可以凭存证编号在区块链存证服务机构公开页面查询核验。

5.4 本平台不出具关于存证数据真实性的鉴定意见或者证明结论。存证数据能否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采信,以及其证明力的大小,由有权机关依法认定。

第六条 用户的权利

6.1 查询与导出权:用户有权查询其参与的交易所对应的存证记录,并导出存证数据及其所载内容指纹。

6.2 核验权:用户有权凭存证编号,在区块链存证服务机构公开页面自行核验。

6.3 知情权:用户有权知悉存证的范围、方式与时限,以及存证功能的变更或者终止。本平台按本约定第十条约定的方式予以告知。

6.4 异议权:用户认为存证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向本平台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本平台应当核查并在合理期限内答复。用户就存证记录提出异议,不影响其依法向有关机关投诉、举报、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6.5 更正权:因本平台原因导致存证记录有误的,本平台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予以更正或者补充说明,并在存证记录中留痕。

第七条 用户的义务

7.1 用户应当以本人真实身份使用本平台账户,不得将账户交由他人使用,不得以他人名义作出确认动作。

7.2 用户应当妥善保管账户信息与确认凭证。

7.3 用户不得利用存证功能从事虚假存证、伪造交易事实或者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7.4 用户违反本条第 7.1 款、第 7.3 款约定,给本平台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赔偿责任以本平台或者第三方的实际损失为限。

第八条 保管期限、查询与导出

8.1 链上存证的可校验期限:据区块链存证服务机构公开载明,自存证之日起五年内可以在该机构完成证据校验。该期限可能因该机构的服务期限届满或者续费情况而变化,以该机构公开页面所载内容为准。

8.2 本平台的保管:本平台在其服务提供期间内保存存证数据。

8.3 长期留存提示:为便于长期留存,本平台提示用户在交易完成后自行导出并保存存证证书与存证数据。本平台不承诺在链上可校验期限届满后,仍能提供链上核验服务。

8.4 导出方式:用户依第 6.1 条导出存证数据导出件。导出件附具内容指纹与自行复核的方法说明。

8.5 用户注销账户不影响已形成存证记录的保存,其余各方仍可查询、导出;存证数据中的内容指纹等经匿名化处理的信息,不因一方注销而删除。涉及个人信息原件的删除,依《直连平台隐私政策》相关约定处理。

第九条 平台的责任边界

9.1 本平台按本约定及本平台公示的服务标准提供交易存证服务。

9.2 因下列原因导致存证未能完成或者存证数据不完整的,本平台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说明情况:

(1)不可抗力;

(2)第三方区块链存证服务机构、第三方支付渠道或者通信服务中断、故障;

(3)用户未完成存证所需的全部前置条件。

9.3 因本平台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损失的,本平台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4 本平台不因提供交易存证服务而对交易本身承担担保责任,亦不对交易各方的履约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条 存证功能的变更与终止

10.1 本平台可以基于法律、法规要求、技术条件变化或者业务调整,对交易存证的范围、方式、时限作出调整,或者终止交易存证功能。

10.2 本平台作出前款调整或者终止决定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

10.3 交易存证功能终止的,本平台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给予用户导出已形成的存证数据导出件的合理期间。

10.4 用户对前款调整有异议的,可以停止使用相关服务;用户已支付的费用中尚未实际发生的部分,本平台按未实际发生部分退还。

第十一条 本约定的变更

11.1 本平台变更本条约定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变更的内容与理由。

11.2 用户不同意变更内容的,可以停止使用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本约定与法律规定的关系

12.1 本约定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不限制用户依法享有的权利,也不免除本平台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12.2 本约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与其他条款的关系

13.1 本约定是《用户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与《用户服务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2 本约定与《用户服务协议》《直连平台隐私政策》《直连平台免责声明》《直连平台交易服务说明》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就交易存证事项,优先适用本约定。

13.3 本约定未尽事宜,适用《用户服务协议》的相应规定。